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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猛狮及董事长信披违规吃警示函 曾被深交所问询!

2020-01-04 08:490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广东证监局发布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陈乐伍、财务总监赖其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发现猛狮科技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重大销售退回事件信息披露不及时
 
猛狮科技于2019年7月18日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披露2018年第四季度发生多项销售退回,冲减当期营业收入56326.52万元,相当于猛狮科技2017年度营业总收入的14.42%和2018年前三季度营业总收入的49.17%,其中冲减锂电池系统销售收入41762.5万元、光伏系统销售收入7659.31万元,导致当期营业总收入为负数,成为当期大幅亏损的重要原因。猛狮科技对上述重大事件在发生时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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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
 
猛狮科技于2018年7月24日向实际控制人陈再喜购买车辆,交易金额为100万元。猛狮科技对该关联交易在发生时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不规范
 
1.未及时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18年12月,猛狮科技全资子公司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准备处置的汽车从固定资产转为存货,转换时该批固定资产原值137,280,051.56元、累计折旧52,020,675.27元,转换为存货后一次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1,846,578.05 元,并全额列入当期损益。该批汽车分别购置于2010-2018年,用于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损耗较大,在以前年度分类为固定资产时从未计提减值。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2.应收账款未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猛狮科技对客户印尼BURSA公司的应收账款1,349,381.37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该笔应收账款中678,918.02元为当年发生。经查,未有明显证据表明相关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猛狮科技亦未对相关债务人采取诉讼等措施予以追讨,不符合单项全额或部分计提坏账的条件,且与猛狮科技计提坏账政策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会计核算问题导致猛狮科技2018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四、补充流动性的募集资金未及时归还
 
2018年1月31日,猛狮科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2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但截至2019年11月30日,上述1.2亿元募集资金仍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八条的规定。
 
猛狮科技董事长、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陈乐伍及财务总监赖其聪,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猛狮科技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猛狮科技及陈乐伍、赖其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报道,2019年11月14日之后,*ST猛狮股价已经出现9个涨停,累计涨近五成。随后,2019年11月29日,深交所向*ST猛狮下发关注函,直指“内幕交易”。关注函指出,凭德投资承诺在未来三个月内继续增持你公司股票不低于1,000万股的承诺是否不可撤销、不可变更,是否存在履约不确定性。凭德投资在11月14日至11月27日期间内增持你公司股票时,是否已提前知悉你公司于11月20日、11月29日披露的法院受理你公司子公司破产清算以及你公司拟变更注册地至河南等事项,是否存在利用内幕信息提前买入你公司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28号
 
关于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乐伍、赖其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乐伍、赖其聪: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重大销售退回事件信息披露不及时
 
猛狮科技于2019年7月18日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披露2018年第四季度发生多项销售退回,冲减当期营业收入56326.52万元,相当于公司2017年度营业总收入的14.42%和2018年前三季度营业总收入的49.17%,其中冲减锂电池系统销售收入41762.5万元、光伏系统销售收入7659.31万元,导致当期营业总收入为负数,成为当期大幅亏损的重要原因。公司对上述重大事件在发生时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
 
猛狮科技于2018年7月24日向实际控制人陈再喜购买车辆,交易金额为100万元。你公司对该关联交易在发生时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不规范
 
1.未及时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18年12月,猛狮科技全资子公司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准备处置的汽车从固定资产转为存货,转换时该批固定资产原值137,280,051.56元、累计折旧52,020,675.27元,转换为存货后一次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1,846,578.05 元,并全额列入当期损益。该批汽车分别购置于2010-2018年,用于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损耗较大,在以前年度分类为固定资产时从未计提减值。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2.应收账款未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猛狮科技对客户印尼BURSA公司的应收账款1,349,381.37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该笔应收账款中678,918.02元为当年发生。经查,未有明显证据表明相关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公司亦未对相关债务人采取诉讼等措施予以追讨,不符合单项全额或部分计提坏账的条件,且与公司计提坏账政策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会计核算问题导致猛狮科技2018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四、补充流动性的募集资金未及时归还
 
2018年1月31日,猛狮科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2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但截至2019年11月30日,上述1.2亿元募集资金仍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八条的规定。
 
猛狮科技董事长、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陈乐伍及财务总监赖其聪,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财务核算、关联交易及募集资金管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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