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晶科电力”)收到IPO反馈意见。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共对晶科电力提出59个问题,分别涉及规范性、信息披露以及财务会计资料相关问题。
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晶科电力境内控股子公司曾受到71项行政处罚。且处罚金额较大,最高单笔处罚金额为120万,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有28起。要求保荐机构、晶科电力律师核查相关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明确意见。
信息披露方面,证监会要求晶科电力补充披露所引数据的具体来源和相关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并说明该等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公司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是否为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不具备公信力或时效性的要求予以删除或更新。
此外,晶科电力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合计分别为 104,559.63万元、143,414.46万元、 339,697.25万元和440,880.25万元,金额较大,且增长较快。要求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应收票据的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背书及转让情况,与公司现金流量是否一致;(2)报告期各期末光伏电站运营业务、光伏电站EPC业务应收账款对应的主要客户的名称及对应项目、应收账款余额金额及占比、应收账款账龄;(3)按照业务类型补充披露销售信用政策,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及后续收回情况;(4)坏账准备计提分类复杂,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中,应收国家电网电费款、应收关联方组合均未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金额仅有353.74万元、27566.08万元、108892.69万元和103310.47万元,坏账计提比例仅为0.02%、0.21%、0.86%和1.08%,要求说明上述坏账准备政策的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5)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如果差异较大,要求说明原因。
财务方面,证监会要求晶科电力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和变动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相互勾稽;要求进一步对比分析并披露各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产生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