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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泰集团诉施耐德电气专利侵权!索赔3.34亿

2019-10-10 15:290
 
案情简介 2006年,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发现(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以下简称法国施耐德公司)在天津设立的子公司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施耐德公司)生产的5款产品侵犯了其名称为“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遂于2006年8月2日将天津施耐德公司及其销售商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后增加至3.34亿元。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天津施耐德公司构成对正泰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并全额支持了正泰公司的赔偿请求。
 





 
 
正泰开庭照片
 
典型意义
 
该案例被评为2009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首,是专利审判中的具有教科书意义的经典案例,涉及专利侵权判定、公司技术抗辩、侵权获利认定、中止诉讼等常见争议点,一审判赔数额曾为国内同类案例最高。
 
 



 
 
 
正泰宣判照片
 
特别是该案发生在中国入世后不久,国内企业在面对跨国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或反倾销审查时应诉极少,敢于打涉外官司(即对跨国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胜诉的更是凤毛麟角。
 
 
 
但事实表明,我国民营企业通过创业创新,完全可能在某个产品、某个领域甚至某个行业的科技含量上,赶超跨国公司甚至全球巨头。因此,我国民营企业不仅要注重技术创新,更要敢于打涉外官司,通过诉讼或积极应诉依法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力地激励和保护民营企业创业创新,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增强企业及其产品国际竞争力。
 





 
 
 
 
一、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能就案办案,而要把握大局,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知识产权审判要成为企业创业创新的助推器,实现经济社会创新、和谐发展的重要司法保障。
 
二、知识产权审判需要法官的勇气和智慧。该案审理期间,部分国外媒体也以地方保护主义为由,对温州中院审判工作的公正性提出质疑,国内也有专家和领导认为温州中院应中止诉讼,或调整判赔金额,否则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国际影响。在面对这样的置疑,温州中院顶住压力,坚持依法办案、科学审理,及时地作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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