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显示,中国铁建全资子公司中铁建设在承接天津辉信项目时遭遇违约,致使价值2.54亿的项目烂尾。中铁建设将天津辉信告上法庭索要1.2亿工程款及利息等。因双方主张差异较大,法院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依据作出了判决。经过两度上诉,法院仅支持了其6300多万的请求。
天津辉信违约致项目烂尾
中铁建设追讨欠款1.2亿
2010年11月23日,中铁建设与天津辉信签订了《备案合同》,约定天津辉信集团的陕西大厦由中铁建设承包。开工日期为2010年11月23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月28日,工程价款为2.54亿元。合同于2011年4月1日备案,后双方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
2010年7月,中铁建设开始施工。2011年11月11日,中铁建设向天津辉信发送陕西大厦施工情况通知,要求通知中称2011年9月中铁建设曾发函请求天津辉信给予资金支持,而天津辉信仅支付了1536万款项,不足以工程运转,陕西大厦停工。中铁建设负责看守施工场地至今。
由于天津辉信迟迟未支付欠款,中铁建设提起诉讼,要求天津辉信支付工程欠款8550.98万元;上述欠款利息2786.8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11月12日至2017年4月28日);天津辉信支付中铁建设停工期间损失737.40万元;中铁建设对陕西大厦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由天津辉信承担,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无效。
因双方未提供停工期间相关费用的支付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中铁建设的停工损失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天津辉信支付工程款6325.53万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中铁建设对陕西大厦在其已完工程价款6325.31万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8.50万。鉴定费74.5万,共计133万,由中铁建设承担79.80万,由天津辉信承担53.20万。
已完成工程造价存1300万争议
法院参照鉴定意见判决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施工中部分水费已由天津辉信支付,故应计入天津辉信向中铁建设的已付款中,该涉案工程为未完工程,且尚未交付,一审法院裁定中铁建设起诉日为利息计算日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定天津辉信向中铁建设支付工程款6307.63万及利息(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款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一审受理费58.50万,鉴定费74.5万,由中铁建设负担80万,天津辉信承担53万。二审受理费23.46万,中铁建设负担12.68万,天津辉信负担10.78万。
延伸阅读
国企追回欠款尚且如此不易,实力薄弱的中小企业又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追回应得工程款呢?
甲方拖欠工程款5招,承包商要注意
第一招:“还在走流程”
有些甲方会跟承包商讲“这要走流程,要经过十几个人签字盖章,起码下来要几个月”。但实际上他可能根本没把这事儿放心上,过后就忘了。
第二招:“我去问问”
付款涉及很多事项,所以很多甲方惯用“我去问问”来应付催款。要注意,一些不诚信的人可能这些话来敷衍你。
第三招:“你去问问谁吧”
这就是打太极,踢皮球,问了一圈儿下来你连谁是直接负责人可能都不清楚。
第四招:“没钱了”
这招挺狠的,直接告诉你没钱了,然后再跟你说“有钱了,我们一定争取先把你的钱给结了。”
不管甲方是真没钱还是假没钱,都建议你们及时起诉,不要拖过诉讼时效,否则你的钱真的可能泡汤了。
第五招:“钱肯定会给你的,而且我们还有活儿要给你”
先给你画个饼,堵住你的嘴,让你不好意思催。但你要是不催,你现在的钱不知道猴年马月才能拿到。
甲方不付工程款怎么办?
1、通过电话和函件催收。经常给施工方公司去个电话,询问工程款进度,并且注意做好录音工作,防止对方钻法律空子,提前保留证据,有备无患。必要时通过挂号信的方法给对方公司发催收函并留底,以阻断时效。
2、亲自到对方公司上门催收。如果电话和函件效果不理想,就应该经常去对方公司上门催收,可能刚好哪天碰到老板心情好大笔一挥给你签字结款也是有可能的,所以应该积极主动上门。
3、委托律师代为催收。如果自己手段方法不凑效或者精力有限,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他们会用他们所学的专业知道帮你排忧解难。
4、委托正规合法的催债公司催收。除了律师,现在也有一些靠专门收债的公司,不过找这种公司要注意找正规的公司,对其催收手段也应了解,如果是非法手段则不能委托。
5、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担保冻结对方资产。如果协商、催收函等各种方法都试过仍不凑效的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想掌握主动权,最好是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法院冻结对方相应的资产,以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6、通过媒体向欠债公司施加压力。如果对方公司是比较由影响力的大公司,对社会舆论会比较忌惮,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寻求媒体的帮助,制造一些舆论压力给对方也许能收到奇效。
国家机关/单位不得拖欠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
9月4日,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承担支付义务。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发包人的,承包人拖欠款项时,发包人在核实情况后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
4、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