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8月下旬,韩某拿着从刘某处领取的9张虚假过磅单从榆树湾煤矿共计拉煤274.6吨,价值118078元,卖予周围煤场。2018年10月11日,刘某主动投案并退还违法所得2万元。韩某主动退赔116888.26元。
刘某于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韩某于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韩某利用刘某榆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侵占榆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的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二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赔犯罪所得赃款,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韩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今年9月10日,榆林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