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格力于2008年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实用新型专利权,2009年5月20日获得授权公告。
格力称,在以往空调机的生产中,前接水槽、后接水槽、引水槽、排水口等各零件或组件均为分开设计,需要分别开制多幅模具,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生产效率的低下。而且由于装备工序较多、装配关系较为复杂,容易产生因装配不严密导致的漏水、漏风凝露问题,空调运转时也容易产生因各零件热胀冷缩程度不同而导致的异响。
而格力的专利空调机,底壳与前后接水槽、引水槽均是一体成型,可以减少零件数量,减少装配工序,提高生产效率。空调机的漏水、漏风凝露、异响问题也大大减弱,由此获得市场青睐。
然而格力发现,这一专利技术竟出现在竞争对手的产品上。格力电器诉称,第一被告奥克斯以及第二被告广州某东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格力电器专利技术的八个型号空调产品,侵犯了格力电器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奥克斯赔偿格力电器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万元。2017年10月10日及11月16日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涉案空调在法庭上被现场拆卸,以便法官与技术调查官比对技术细节。
2018年4月2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奥克斯公司提出的技术抗辩不能成立,判令奥克斯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并赔偿格力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4000万元。
据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同日宣判了格力诉奥克斯侵犯其他5项专利权案件。
在3件案件中,由于格力不能证明奥克斯公司在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后继续存在制造被诉侵权空调的行为,因此奥克斯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制造被诉侵权空调的行为以及在授权公告日后销售上述空调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格力全部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在其余2件案件中,奥克斯制造销售被诉空调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且奥克斯构成举证妨碍责任,奥克斯被判按照格力诉请的全部金额600万元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