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融资租赁协议,估计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之总租赁代价约为人民币370,108,592.03元 (相等于约417,334,448.37港元)(即租赁成本本金额人民币277,000,000.00元加估计利息总额人民币93,108,592.03元)。租赁利率以浮动利率计算,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佈的五年期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作出调整。租赁代价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参考同等设备融资租赁的现行市场利率予以约定。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13,850,000.00 元(相等于约 15,617,260.00 港元)的免息保证金,作为履行其在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义务的担保。承租人应于出租人向供应商支付第一笔租赁设备购买价款前,向出租人指定账户一次性、足额支付融资租赁协议项下全部保证金。该等保证金应用于抵偿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任何逾期欠款。倘若承租人没有逾期欠款,该等保证金可用于部分抵偿承租人应付的最后一期分期付款。
设备将由承租人全权选择,但在整个租期内设备的法定拥有权归于出租人所有。于租期结束时,承租人有权按人民币1元 之象徵式代价购买设备,惟承租人须已履行其根据融资租赁协议承担之所有义务,包括足额支付融资租赁协议所述之租金及利息费用及所有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