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我司提供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被告张先生于2016年5月注册成为我司会员;并于2016年7月3日20:34使用我司运营车辆;但是由于驾驶不当,被告张先生在北京市朝阳区国贸发生了严重事故(事故性质为单方事故,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认为,根据《一般条款与条件》第7条规定,需由被告张先生支付停运费(800元/日);根据车辆停运时间(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车辆维修停运期间共产生停运费用5600元。但是,被告张先生屡次违反协议约定,拖欠车辆维修期间停运费,以各种借口拒绝原告的协调追讨。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车辆停运费5600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