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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平海电厂超范围填海16.39公顷被罚1.72亿!

2020-04-11 10:270

 据报道,广东惠州平海发电厂有限公司违法填海16.3947公顷案二审宣判后,当事人已接受了行政处罚,缴纳了全部罚款1.72亿元,案件自2014年立案查处以来历时6年时间得以办结。
 
近日,广州海事法院官方微信公布2019年度广州海事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广东惠州平海发电厂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广东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处罚案”显示,二审判决驳回平海发电厂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平海电厂项目是广东省“十一五”重点电源建设项目,项目地处惠东县大亚湾东岸的稔平半岛,总规划建设6台10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平海发电厂于2009年获准建设填海造地48.10公顷。

 
2014年6月10日,中国海监广东省惠东大队发现平海发电厂填海总面积已超过获批准的48.10公顷。8月6日,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立案调查。9月18日,经测量确认违规填海面积为17.194477公顷。2016年8月24日,省海洋与渔业厅向平海发电厂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9月18日,组织听证。10月17日,省海洋与渔业厅委托测量机构对填海面积再次进行测量,确认违规填海用海面积16.3947公顷。11月14日,省海洋与渔业厅作出涉案处罚决定,认定平海发电厂未经批准实施填海16.3947公顷,对平海发电厂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1.72亿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1月16日,平海发电厂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月16日,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省海洋与渔业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平海发电厂不服, 于2017年7月18日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省海洋与渔业厅作为省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其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主体适格。省海洋与渔业厅认定原告未经批准违法填海面积16.3947公顷,原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此外,原告除了主张省海洋与渔业厅在听证程序后对原告加重处罚持有异议外,对省海洋与渔业厅在涉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政程序以及省政府在行政复议中的行政程序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原告未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即实施填海,属于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实施处罚,依法有据。涉案填海工程目前并未恢复海域原状,也未通过有权机关的海域使用权审批,其非法行为并未终了,因此并未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的追诉时效。原告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填海16.3947公顷,形成了陆域,改变了海域自然属性,其用海行为属于填海造地用海。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附件1和附件2,原告违法填海的海域属于第三等别,对应应缴纳的一次性海域使用金标准为每公顷105万元。省海洋与渔业厅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结合原告的违法情节,也考虑涉案工程符合省海洋功能区划、原告正在积极补办用海手续并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等因素,对原告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16.3947公顷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省海洋与渔业厅在听证后减少了处罚金额,原告关于听证后加重处罚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平海发电厂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平海发电厂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违法填海16.3947公顷,形成了陆域,改变了海域自然属性,其用海行为属于填海造地用海。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72亿元,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涉案工程导致改变海域属性的违法后果延续至今,目前尚未恢复原状,也未通过有权机关的海域使用权最终审批,即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的状态,其非法行为并未终了,对涉案填海工程进行处罚的追诉时效系从非法终了之日起才开始计算。因此,本案未超过二年的追诉时效。省海洋与渔业厅听证后减少了对原告违法填海面积的认定,并相应减轻了罚款金额。原告关于听证后加重处罚的主张不能成立。省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审查、决定程序的规定,依法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原告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媒体日前报道,二审作出终审裁决后,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及时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目前,当事人已接受了行政处罚,缴纳了全部罚款,案件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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