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涉及供电业务收入的归属之争,让蔡岳在看守所里整整待了3年。
蔡岳曾是国家电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西供电公司调度中心主任。2011年至2014年8月,他和下属利用业余时间“帮”一些光伏企业进行“继电保护定值测算”时获得了138.6万元的收入。
国家电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认为,该收入属电力公司。蔡岳认为,这是他利用业余时间揽的私活所得,理应属于自己。
当纷争闹到法院后,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蔡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11万元,并追缴其私分钱款。
“我没贪污。”蔡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11月6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揽私活所得不算贪污”
获悉,国家电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西供电公司调度中心工作职责之一,就是对电力设施的继电保护定值测算。
蔡岳说,继电保护定值测算是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重要工作之一,测算出的结果能够保护电网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转。从学校到走上工作岗位,对于这项业务他有20年的经验。
2016年7月6日,当调查人员将其带走时,蔡岳才知道,他和同事利用业余时间“帮”人测算继电保护定值获得的收入,让他惹上了麻烦。
2016年7月7日,蔡岳因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刑拘。2017年3月29日、9月13日、2018年1月23日,此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2011年至2014年8月,蔡岳在担任国家电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西供电公司调度中心主任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将调度中心对外进行定值测算收取的钱款138.6万元,以单位名义私分给该部门员工,数额较大。蔡岳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蔡岳身为国有公司部门负责人,利用主管调度中心并支配钱款的便利条件,采用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资产39.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蔡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11万元,并追缴其私分的钱款。
对于一审判决,蔡岳不服,提出上诉。
蔡岳的上诉理由是:他召集单位同事在外帮一些光伏企业进行保护定值测算,利用的是休息时间,整个过程不是公司安排,也没纳入公司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等。在此期间,他们也没利用公司的名义签署合同、没有开具票据及使用公司器材。因此,这笔收入是他们“干私活”所得,而非公款。
“没用公司资源,测算只需一支笔几张纸”
蔡岳说,几年前,格尔木市周边不断有人开始投资建设光伏电站,但投资商技术有限,一些核心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继电保护定值”便是其中之一。2011年前后,一些光伏电站听说他能测算“继电保护定值”便来单位找他。起初,他拒绝了对方,但见对方着急,便同意了测算请求。
蔡岳说,测算费用是双方协商的价格,前期没合同、没发票,每次计算用时半个月左右,从业不需要任何资质,仅需将测算结果告知对方即可。
“继电保护定值”是根据物理电工学公式,测算过程只需要一支笔、几张纸即可,“我从学到用有20年的经验,整个过程就是纯粹的脑力劳动。” 蔡岳说,此后,找他的企业越来越多,他便召集几名下属参与测算,并支付下属报酬。
蔡岳说,每次测算完成,对方都以现金的方式来办公室结算,一手交数据一手交现金,钱款从未打入电力公司对公账户,也未向单位领导汇报,整个过程均由他负责。
公诉方指企业看重的是蔡岳职务,而非个人能力
11月6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
庭审中,蔡岳对公诉人及一审判决中涉及的金额数量、用途没有异议,但对这笔钱的归属存在质疑。针对这笔钱究竟是国有资产还是属于蔡岳个人,控辩双方各执一词。
由于每次支付光伏企业都将钱交给蔡岳所在部门办公室的一名负责综合事务人员手中,并由此人填写流水账本,公诉机关对此提出质疑。
“既然是你私人的钱,为什么要交到你们单位?”公诉机关询问。
“我太忙了,没时间记账,让她给我帮个忙。”蔡岳说。
公诉机关认为,光伏企业选择蔡岳从事“继电保护定值测算”工作,并非看重他的能力,而是他的职务。“既然是你私人的收入,为什么不拿回家,非要单位的财务人员统一保管?”“为什么交钱和洽谈的事要在单位进行?”“蔡岳的谈判过程代表了公司……”
“是他们来单位找我帮忙,不是我找他们”,蔡岳辩解认为,此案存在误区,认为电力公司的员工干电力的活儿就跟公司有关,“我连单位一张纸都没用,怎么会跟单位有关,这都是个人纯粹的脑力劳动。”
辩护人认为,整个工作过程,没招投标、没合同、没发票、没会议记录、没工作日程、也没员工考核……“如果这笔收入算是企业所得,明显有违常识,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注意到,关于光伏电站到底是找蔡岳还是来找他所在公司,控辩双方均未拿出证据详细说明。
据悉,一审时,公诉机关曾出具个别光伏企业的说法,但同一公司前后说法存在矛盾,一会儿说是找蔡岳本人,一会儿说是找调度中心。
上游新闻记者曾先后致电部分光伏企业询问,但由于涉及公司、施工队太多,且时间太久,有的施工队已经解散,有的以时间太长不记得、当事人已调离等说法拒绝了采访。
同一公司出具两份证明,内容截然相反
公诉机关认为,国家电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西供电公司调度中心存在有偿对外承揽“继电保护定值测算”业务,蔡岳作为该部门主管,商谈业务应代表公司,而非个人。蔡岳及辩护人均认为,调度中心并没有对外开展该业务。这也是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一。
公诉机关出具一本由海西供电公司2013年制作的《操作手册》显示,蔡岳所在部门的工作职责之一是继电保护定值测算。但蔡岳及辩护人均认为,这本手册仅是电力公司内部的“权力清单”,而非对外业务说明。
公诉机关出具了1992年印发的《西北电网继电保护基建投产定值计算工作收费标准暂行办法》及青海省电力公司、青海省物价局下发的有关“收取保护定值测算”的收费等文件证明,国家电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始终存在“继电保护定值测算”对外收费的情况。
辩护人认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青海电力系统几经变革,由最初的政府部门发展至如今的公司,当年的规则是否可以沿用是个疑问。同时,按照当年收费标准,一次服务也就几百上千元。“按照这样的收费标准,蔡岳他们也愿意出这个力?”辩护人说,该规定也说明,该业务必须在营业厅实施开展,而非私下。
公诉机关认为,一条规定在没有发文废除前,其条款依然有效。
蔡岳认为,现实中,光伏企业拿着钱去与电力公司商谈有关“收取保护定值测算”的合作也不可能实现。据他了解,电力公司并没实际开展这项业务,“我们供电部门的收入只有一种:卖电。”
那么,国家电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西供电公司调度中心,究竟是否存在对外有偿开展“继电保护定值测算”业务?
庭审中,控辩双方均拿出了由侦查机关提供的由国家电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西供电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文件。蹊跷的是,两份文件的内容却截然相反。
该公司2016年8月23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大致内容为,调度中心主要职责不包括为用户开展“继电保护定值测算”的业务及收费情况。这份证明文件盖有该公司的公章;2016年11月8日该公司再次出具证明称,该公司存在这项业务及收费,落款盖有公章还有证明人的签名。
海西供电公司还做出一份情况说明称,该公司2016年8月23日的证明文件无效,并称该文件是在当事人对公司不了解的情况下做出的。
辩护人对此认为,没有理由不采信无罪证明,而采信有罪证明,并对取证过程存在质疑,“不排除存在人为因素。”
公诉人则认为,该公司已将证明有误的问题说清楚了。
一审判3年半,人在看守所待了3年
辩护人认为,“继电保护定值测算”并非国电的垄断业务,任何人都可参与,且国务院曾下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鼓励科研人员依靠知识劳动可以对外兼职,且取得的收入合法。
公诉人认为,国务院的这份《意见》跟此案无关。
获悉,蔡岳从2016年7月7日被刑拘,到今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在看守所待了整整3年,而他的一审判决刑期为3年半。
二审陈述时,蔡岳说,近年来,由于光伏电站发展迅速,一些参与者对很多技术并不了解,在并入国网时留下隐患。他们通过自己的脑力劳动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不但从中增长了经验,自己也写了很多论文,创造了收入,同时也降低了光伏电站并入国网后带来的安全隐患,“这么好的事情,最终却把我弄成罪犯,我想不通。”
此案二审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