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永天兴农机水泵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近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2019〕128号。安宁永天兴农机水泵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19年8月1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财兴盛商业广场8幢14号的安宁永天兴农机水泵经营部销售假冒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昆电工”牌电线电缆,执法人金洪清、徐少礼法对该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该店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负责人赵国德陪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区存有17卷“昆电工”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经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场出具鉴定报告(报告编号:2019047),该17卷“昆电工”牌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属侵权商品。
经查,安宁永天兴农机水泵经营部共购进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17卷,于2019年8月1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其中BVR450/750V1×1.5电线5卷,BVR450/750V1×2.5电线12卷,该批电线零售价分别为BVR450/750V1×1.5电线90元/卷,BVR450/750V1×2.5电线140元/卷,违法经营额合计213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案发后,该经营部积极配合案件的查处工作,尚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线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综合上述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八)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12组证据共32份43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电线17卷,其中BVR450/750V1×1.5电线5卷,BVR450/750V1×2.5电线12卷;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正(¥3000.00元),上缴财政。
安宁苏泰机电设备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近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2019〕127号。安宁苏泰机电设备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19年8月1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财兴盛商业广场8幢12号的安宁苏泰机电设备经营部销售假冒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昆电工”牌电线电缆,执法人员武燕明、罗晓梅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工作人员叶雪艳陪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区存有20卷“昆电工”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经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场出具鉴定报告(报告编号:2019046),该20卷“昆电工”牌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安宁苏泰机电设备经营部共购进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线20卷,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8月13日现场查获20卷,当事人自购进没有卖出过。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公司价格表,该批电线零售价分别为BVR450/750V1×1.5电线85元/卷,BVR450/750V1×2.5电线137元/卷,BVR450/750V1×4电线210元/卷,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合计269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案发后,该公司积极配合案件的查处工作,该店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线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综合上述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八)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13组证据共33份38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电线20卷,其中BVR450/750V1×1.5电线5卷,BVR450/750V1×2.5电线12卷,BVR450/750V1×4电线3卷;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