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4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房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房县桥上乡杜川村三组的房县云盘岭电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要求正常泄放生态流量,生态流量泄放口有异物堵塞,保护生态环境的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人为控制,生态流量未存在无控制、常态化管理。
房县云盘岭电站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市生态环境局房县分局迅速对房县云盘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经现场调查,房县云盘岭电站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正常泄放生态流量,生态流量泄放口有异物堵塞,保护生态环境的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人为控制,生态流量口未存在无控制、常态化管理要求。依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房县分局对房县云盘岭电站作出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2019年7月23日房县云盘岭电站将罚款上缴国库,并按照要求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经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房县分局现场复查,已按照要求泄放生态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