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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批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条件及相关事项

2019-07-19 14:280
 为进一步扩大本市市场化交易规模,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关于第二批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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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本市市场化交易规模,稳妥推进电力用户进入市场开展交易工作,制定本通知。
 
二、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申请参与北京地区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的第二批电力用户。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涵盖准入条件、工作安排、其他要求三部分内容。
 
(一)准入条件
 
1.放开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2018年度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执行大工业电价(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2.放开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2018年度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3.同一企业法人的电力用户可合并电量申报。
 
两种执行电价不可合并。对于新投产的企业,如果没有完整的上一年度用电量,本次不安排参与。
 
(二)工作安排
 
1.申请参与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向所在区电力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PDF格式的电子扫描文档。
 
2.各区电力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电力用户的电压等级、年用电量、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等进行确认,填写各区申报电力用户信息汇总表并加盖公章,报送我委。
 
3.跨区域合并申报的电力用户向市电力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三)其他要求
 
1.针对电力用户不能提供的材料,需书面解释原因,必须理由充分、条理清晰。说明材料需加盖公章随申报材料一起报送。
 
2.为确保电力交易结算工作顺利开展,从7月底将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电力用户的抄表例日统一调整为每月14日。新准入的电力用户应积极配合所在辖区供电公司调整抄表例日。
 
详情如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二批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管发〔2019〕85号)
 
各区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本市市场化交易规模,稳妥推进电力用户进入市场开展交易工作,现将第二批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条件
 
(一)放开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2018年度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执行大工业电价(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放开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2018年度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三)同一企业法人的电力用户可合并电量申报。
 
(四)第二批电力用户其他准入要求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管发〔2018〕71号)要求执行。
 
二、工作安排
 
(一)申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按照《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管发〔2018〕71号)要求,于7月15日前向所在区电力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联系方式见附件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附申请材料目录清单),需提交《电力用户用电情况补充表》(见附件2),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PDF格式的电子扫描文档。
 
(二)各区电力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电力用户的电压等级、年用电量、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等进行确认,填写各区申报电力用户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并加盖公章,7月19日前将各区申报电力用户信息汇总表、符合准入条件电力用户的申报材料(一份)报送我委。
 
(三)跨区域合并申报的电力用户直接向市电力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市电力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确认。
 
(四)我委将根据准入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公布第二批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准入目录。
 
三、其他要求
 
(一)电力用户不能提供的材料,需书面说明原因,且应理由充分、条理清晰,加盖公章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协助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做好电力交易组织工作,做好市场成员培训工作,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三)为确保电力交易结算工作顺利开展,从7月底将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电力用户的抄表例日统一调整为每月14日。新准入的电力用户应积极配合所在辖区供电公司调整抄表例日。
 
特此通知。
 
附件:1.各区电力行业管理部门联系表
 
2.电力用户用电情况补充表
 
3.各区申报电力用户信息汇总表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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