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电价政策由“增加6000千瓦时一档采暖电量”,调整为“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度周期内,非采暖季继续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其中:一档电量为1470千瓦时,二档电量为1470-2800千瓦时,三档电量为超过2800千瓦时部分。
此外,《通知》提出放开天然气工业型热电联产项目、分布式项目上网电价,鼓励其参与市场交易,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量和电价。
以下为政策的原文:
关于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为科学有序推进全省清洁取暖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鲁政字〔2018〕178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科学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45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电代煤、气代煤价格政策适用范围
根据全省清洁取暖工作进程,将电代煤、气代煤价格政策实施范围由7个传输通道城市,扩大至全省17城市。
二、优化电代煤价格政策
(一)“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电价政策由“增加6000千瓦时一档采暖电量”,调整为“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度周期内,非采暖季继续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其中:一档电量为1470千瓦时,二档电量为1470-2800千瓦时,三档电量为超过2800千瓦时部分。
(二)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电代煤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实行总表计量的,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执行;实行分表计量的,与“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
(三)城市建成区优先发展集中供暖,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电代煤项目、其它居民住宅小区内采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项目(已执行居民电价、实施低谷电量奖励等政策的项目除外),按照“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竞价采购”政策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明确电代煤用户确认流程
1.居民电代煤用户是指依据《山东省7个传输通道城市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鲁建发〔2017〕5号)、《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8-2022年)》(鲁政字〔2018〕178号)及2018-2022年各年度计划确定实施电代煤改造的居民用户。
2.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鲁政字〔2018〕178号)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作为清洁取暖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市、县(市、区)现有清洁取暖改造台账管理单位、电网企业要加强配合,及时确定改造项目清单(含2017年完成改造项目),并自次月抄见电量起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实行总表计量的电代煤项目清单应当明确:用电户号、户名(与用电户号匹配,下同)、用电地址、设备类型(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下同)、建筑面积、户数、联系人、联系电话、农村/城市等。“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项目清单应当明确:用电户号、户名、用电地址、联系电话、设备类型、建筑面积等。
三、完善气代煤价格政策
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规定,通过明确气代煤门站价格政策,完善销售价格政策,灵活运用市场化交易机制等方式,保障当地气代煤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工作需要,各地应明确气代煤用户确认流程,确保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四、其他事项
(一)为规范电价管理,《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87号)中“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2012年7月1日前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本通知中“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电价政策执行。
(二)本通知所指采暖季,是指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为便于操作,按照电网企业12月至次年4月抄见电量执行。
(三)放开天然气工业型热电联产项目、分布式项目上网电价,鼓励其参与市场交易,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量和电价。
(四)电网企业因电代煤改造相应增加的配网建设投资(含到用电项目规划红线处或到能源站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入电网企业有效资产,通过输配电价疏导。各市投资完成情况(项目用途、投资金额、工程进度、核准情况、财政补贴等),由当地电网企业定期上报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市初核后于12月31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五、有关要求
(一)每年5月31日前,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将电代煤清单项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各地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