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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推进2018年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8-09-13 10:250
       日前,上海印发《关于推进2018年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沪环保总〔2018〕303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2018年工业污染源

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和我局《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沪环保总〔2017〕83号)要求,2018年本市继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及整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全面达标计划评估对象是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源。除2017年已完成评估的8个行业外,其他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所有工业污染源均应纳入评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工业企业、含电镀工序的工业企业应在年底前同步完成评估问题整改工作。纳入达标评估的污染源名录由各区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成果为基础进行梳理确定。

二、评估内容

根据《关于做好排污许可证与全面达标计划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衔接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8〕36号)要求,我局将评估内容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调查表进行了整合,普查中涉及的内容原则上不重复调查;对企业评估内容进行了简化,重点对污染治理设施达标能力、监测数据达标情况和环境违法行为等进行评估(详见附件);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全面评估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三、评估方式

1.市区环保部门是达标评估的责任主体。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监测对标等工作,应结合企业提供的信息编制企业评估报告和本区域综合评估报告,组织专家对本辖区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评估报告能反映真实情况,市环保局将对各区评估报告进行抽查,并通报存在问题。

2.工业污染源企业应当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工作配合做好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自行监测数据等信息提供工作,为自证守法提供依据。评估的监测数据以2017年为基准,如无则采用2018年补充监测数据。

3.市区环保部门在推进评估工作中,应充分利用现有监督性监测数据和执法数据,结合《关于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沪环保总〔2018〕76号)检查结果,建立问题清单,实现闭环管理。

四、时间要求

各区环保局于2018年12月15日前,将本辖区的评估报告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12月31日前,将本市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

联系人:陈轶波联系电话:23116950

邮箱:chenyb@sepb.gov.cn传真:23115619

附件:污染源全面达标评估报告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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