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在佛山市禅城区范围内个人、企业和社会机构、经济组织等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此外,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自发自用或少量余电就近利用,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整为特征,在用户侧分散式开发的小型光伏发电系统。
禅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禅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加强项目安全风险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佛山市禅城区范围内个人、企业和社会机构、经济组织等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自发自用或少量余电就近利用,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整为特征,在用户侧分散式开发的小型光伏发电系统。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共同推进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范有序建设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统筹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作,负责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落实上级补贴政策,将光伏企业或相关个人按相关规定列入诚信管理。
(二)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城乡规划)依据相关规定负责对在建筑物楼顶搭建简易结构棚安装光伏发电设备进行规划审批。
(三)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禅城供电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服务、电量统计、电费结算、国家补贴申请和转付等工作。
(四)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对区内光伏项目进行建设监督管理。
(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六)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综合执法)负责对涉嫌的违建项目依法查处。
(七)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区质监局负责对依法对生产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产品质量进行监管。
(九)南庄镇、张槎街道、祖庙街道、石湾镇街道负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备案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分类备案。居民个人自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禅城供电局直接受理并网申请后,集中向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办理备案。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企业登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环保安全要求的说明与承诺等)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备案管理,仅作为规模控制和补贴发放的前置条件,不作为行政许可依据。办理备案手续后,如项目建设涉及消防、结构安全、使用权等事宜,申请人应向消防、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居民个人自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办理备案手续,按《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供电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登记及备案程序的函》(佛发改交能〔2016〕13号)执行。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备案文件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备案内容。确需变更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主要事项的,应符合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关键设备应符合光伏行业相应产品准入标准和检测认证要求,符合接入电网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在项目投资主体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投资主体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的使用或租赁协议(使用或租用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投资主体应按照国家关于新建项目的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在落实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后再行施工,确保项目建设运行环保、安全和质量稳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备案和未依法落实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将限制享受补贴政策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主体应以自主投资开发为目的,禁止转让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项目投产前,不得擅自变更投资方、投资比例以及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
第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企业应当与项目业主签订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
第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建设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项目施工安全。施工企业应当为高空作业等相关人员购买人身安全意外保险。
第四章 电网接入与并网结算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建成后,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禅城供电局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禅城供电局应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十七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第十八条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禅城供电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禅城供电局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禅城供电局负责向项目单位按约定周期转付国家补贴资金,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五章 运行管理与安全监督
第二十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应满足有关环保安全和发供电质量要求,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有权人应当认真做好项目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鼓励项目所有权人委托专业的运行维护服务商承担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运行维护服务商应为专业从事光伏电站运行维护的企业并具备相关资质。
第二十二条 运行维护服务商应当建立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体系,定期对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三条 如遇市气象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应当及时检查并加固光伏发电项目设施,预防高空坠物事故。如发生高空坠物事故,由项目所有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鼓励项目所有权人为其所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买不少于五年的项目财产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第二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需具备实时监测功能,发电量等有关信息要具备接入移动设备 APP 的能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承担。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并网验收并完成移交后,由项目所有权人(含投资者和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所有人)承担项目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所有权人应主动接受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禅城供电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综合执法)、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等部门定期开展的检查工作,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有权人应当充分考虑光伏设施对相邻业主造成的光污染等环境影响,维护邻里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