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光伏、风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2018年新增非水可再生能源57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增光伏发电200万千瓦、风电15万千瓦、生物质发电4万千瓦。2019年新增非水可再生能源21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增光伏发电50万千瓦、风电5万千瓦、生物质发电10万千瓦。2020年新增非水可再生能源24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增光伏发电50万千瓦、风电1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10万千瓦。
浙江省进一步加强能源“双控”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两个高水平”建设要求,推动能源“双控”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1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通过倒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优化配置增量用能、大力削减煤炭用量、推进重点领域节能等措施,进一步拓展用能空间,推进能源“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完成,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控制能耗与服务发展相结合。坚决控制能源消费强度和能源消费总量,促进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全面提升。坚持把能源“双控”作为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突破口,走能源“双控”倒逼转型发展的路子,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坚持短期措施与长远规划相结合。切实加大能源“双控”工作力度,严格节能审查、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高耗能行业错峰生产等措施,遏制能耗增长过快之势。深入推进能源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建立能源“双控”目标任务完成的长效机制。
坚持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落实专项补助资金、能源价格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加大能源“双控”考核奖惩力度,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倒逼企业淘汰落后、压减过剩,推动目标任务完成。
坚持精准施策与统筹推进相结合。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区分不同行业、产业和企业,实施精准化、差别化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深入挖掘节能潜力,不断提升全社会能效水平。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能源“双控”倒逼转型升级体系;在各市平衡基础上,累计腾出用能空间600万吨标准煤以上;完成“十三五”能源“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全省单位GDP能耗年均下降3.7%以上,能源消耗总量年均增长2.3%以内,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5%以上、控制在1.31亿吨以内。
四、重点任务
(一)实施“四个一批”,腾出用能空间
1.倒逼一批落后企业。充分利用安全、环保、价格等手段,倒逼落后企业加快退出。一是加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能耗增加值权重,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实施用电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每年计划倒逼退出一批能耗、环保、安全等不达标的落后企业。对列入中央环保督察、国务院安全生产督察关停类的重点整治企业,年内实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二是加大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迁改力度,对不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就地改造、迁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停退出,2020年底前完成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或改造。三是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2018年完成5000家以上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任务;2019年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四是推动“僵尸企业”破产重整、清算,实现有序退出和市场出清。到2018年,全省“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2.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制定工业细分行业淘汰落后标准,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一是年均淘汰1000家以上落后产能涉及企业,整治10000家以上“低散乱”小企业(作坊)。二是推动重点高耗能行业绿色发展。水泥行业开展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改造,推广应用燃料替代技术、高效能烧成技术等先进技术;石化行业推广绿色制造技术;纺织行业加大短流程染整、中水回用等节能技术改造力度;化纤行业实施合成纤维熔纺长丝环吹冷却、高效烘干定型等技术改造;造纸行业推广造纸纤维原料高效利用技术、新型废纸净化碎介设备;有色金属行业推进熔炉余热利用、烟尘回收等技术改造,通过节能改造加快落后产能退出。(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3.压减一批过剩产能。一是钢铁行业,推动不符合有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退出,坚决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的过剩产能复产。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等设备。二是水泥行业,按照关停一批、入园一批的办法,去除低端、无效的供给能力,淘汰产品单耗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到2020年底,小规模熟料生产线基本关停。三是船舶行业,做好船舶行业排查,将渔船制造企业、内河船制造企业纳入排查范围,加大对停产一年以上、无望复产企业的退出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各市人民政府)
4.提升重点行业能效。围绕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四大领域,加大节能工作力度。一是工业领域,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到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20%。二是建筑领域,推进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到2020年,累计节约用能230万吨标准煤。三是交通领域,打好运营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快淘汰老旧营运车辆和老旧高排放港作机械,鼓励采用LNG、电力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到2020年,累计节约用能90万吨标准煤。四是公共机构领域,推进既有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改造,到2020年,全省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面积能耗比2015年分别下降11%和10%。(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通过上述措施,2018-2020年在各市平衡基础上,年均腾出用能空间200万吨标准煤以上(见表1)。
表1 2018年-2020年设区市计划腾出年用能空间表
(二)保障“四类用能”,推动新旧动能转换
5.保障新兴产业合理用能需求。在坚持节约用能的前提下,切实保障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文化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用能需求,把新增用能优化配置到新经济领域,以用能结构优化倒逼高质量发展。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能耗低于全省“十三五”期末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目标的项目,积极支持工业设计、创意、总部经济等生产性服务业和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等低能耗服务业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各市人民政府)
6.着力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用能。聚焦数字经济“一号工程”,重点保障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及集成电路、高端软件、网络安全等基础产业合理用能需求,结合我省实际支持一批数字基础设施项目用能,全力推动数字经济实现倍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各市人民政府)
7.切实保障四大建设用能。聚焦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重点保障大湾区核心区、大花园绿色产业、大通道三大通道和四大枢纽建设以及大都市区数字经济、科创、金融等合理用能需求,扶持一批省重点保障的战略性项目用能,服务保障好四大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
8.全力保障居民合理用能。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切实把保障居民生活用能放在增量能源配置的首要位置,充分保障居民生活用能的合理增长及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用能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
通过上述措施,切实将全省有限增量用能和腾出的用能空间优先安排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全省重点扶持发展的项目,配置新经济领域,助推高质量发展。
(三)突出“四个重点”,削减煤炭用量
2018-2020年我省煤炭消费总量年度控制目标为:坚持统调电煤省级统筹、地方耗煤属地负责的原则,在2015年基础上,分别按持平略下降、累计削减2%、累计削减5%的比例削减,并据此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设区市,落实到基层。
9.淘汰落后用煤设备。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发布的落后用煤设备目录,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一是淘汰燃煤锅(窑)炉。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完成871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窑)炉的淘汰。二是关停煤气发生炉。全部关停一段式和直径1.98米以下固定煤气发生炉,2018年淘汰列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方案的473台煤气发生炉。三是整治工业炉窑。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严格实施工业炉窑能耗标准,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同时,严格耗煤项目准入,严禁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见表2)(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表2 2018-2020年设区市淘汰落后用能设施计划表
10.减少原料(工艺)用煤。以钢铁、化工、水泥等行业为重点,减少直接燃烧、炼焦用煤及化工原料用煤。到2020年,钢铁行业通过外购焦炭等方式逐步削减原料用煤,省内水泥熟料生产逐步由省外生产熟料替代。鼓励化肥等生产工艺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11.合理控制统调电厂用煤。统筹全省电力电量平衡,合理确立全省用电总量,有效控制燃煤电厂发电用煤。一是通过全力增加区外来电、提高天然气发电比例、加快非化石能源发电行业发展、加强发电煤质管理,实行设区市用电总量管理等,控制发电用煤总量。2018年省统调燃煤机组发电耗用原煤控制在7880万吨以内,较2017年削减煤炭用量260万吨以上。二是全力争取省外来电,提高“外电入浙”比例。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深化省间电力合作,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外来通道能力,增加皖电东送、宁东机组、福建核电等送电量,增加的购电成本纳入全省电价盘子统筹。三是千方百计争取增量气源,提高天然气机组发电量。进一步加大上游管道气和LNG资源组织力度,保障发电用气需求。调整现行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政策,充分发挥现有天然气机组发电能力,通过调整电价合理疏导天然气机组增加发电的成本。四是实行设区市全社会用电总量管理。根据全省电力电量供应能力,设立各设区市全社会用电调控目标。各设区市全社会用电调控目标与控煤目标可按一定比例折抵。(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物价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
12.压减自备电厂发电用煤。逐步将全省现有地方抽凝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改造为背压供热机组或关停。2020年底前,每家企业最多保留1台燃煤抽凝自备机组,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现关停整合。各设区市供热用煤量(含统调供热)控制在2017年水平,所需供热用煤增量由设区市通过用煤减量或等量替代平衡。(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物价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四)强化“四项措施”,控制能耗过快增长
13.推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制度。一是明确范围,将纺织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冶炼和核燃料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数据中心等行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十三五”控制目标的高耗能项目列为缓批限批对象。二是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或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区域,暂停新增高耗能行业项目的节能审查;三是对能耗强度不降反升的区域,暂停批准新增高耗能行业项目的开工。同时,对缓批限批期间仍在违规审批的高耗能项目,按程序撤销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
14.落实新上项目能耗减量或等量替代措施。明确替代范围,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十三五”控制目标的新上项目,严格落实能耗减量或等量替代措施;从严控制重点地区用能指标,对已经用完“十三五”能耗增量指标的地区,新上项目能耗一律实行减量或等量替代。同时,结合用能权改革,尽快建立能耗减量或等量替代第三方机构核查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
15.加快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建立能效“领跑者”制度,形成推动终端用能产品、高耗能行业、公共机构能效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一是新建高耗能行业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是围绕火电、热电、水泥、玻璃、化纤、石化PTA、印染、造纸、钢铁、饭店等10个行业,变压器、电机、空压机、家用锅炉等4个产品制定能效“领跑者”标准。三是定期发布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终端用能产品目录、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公共机构名单以及能效指标。四是建立能效“领跑者”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级每5年至少调整一次,当期能效“领跑者”为调整后的准入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旅游局)
16.着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光伏、风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2018年新增非水可再生能源57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增光伏发电200万千瓦、风电15万千瓦、生物质发电4万千瓦。2019年新增非水可再生能源21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增光伏发电50万千瓦、风电5万千瓦、生物质发电10万千瓦。2020年新增非水可再生能源24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增光伏发电50万千瓦、风电1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10万千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进一步落实能源“双控”奖励、约谈、通报、问责等制度。省节能办负责统筹推进能源“双控”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将目标任务块块分解到省级部门、条条落实到各市政府,建立可落实、可考核、可量化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领域节能工作。各市人民政府是能源“双控”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出台相关政策,统筹推动目标任务的完成。(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监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政策支持。制定出台鼓励清洁能源发展、集中供热和燃煤设施淘汰改造、自备燃煤电厂关停、天然气分布式利用等补助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出台相应补贴、支持政策,推动能源“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的落实。同时,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和落后高耗能企业实行严格的差别化、惩罚性电价政策,倒逼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三)深化改革创新。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新上高能耗项目有偿获取用能权、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有偿出让用能权制度,建立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市场化机制。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将能耗标准指标纳入土地招拍挂的前置条件,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落实。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完善用能差别化政策。继续深化“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进一步完善负面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推动完成区域能源“双控”目标任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质监局)
(四)加强督查监察。省政府逐年对各市人民政府开展能源“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进一步强化对能源“双控”形势严峻地区的专项督查,全面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和监测,推动节能减煤措施的落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政府督查室、省经信委)
(五)夯实节能基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将节能失信行为纳入信用服务平台,强化对节能失信行为的惩戒。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业,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政策,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切实加大力度,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组织实施锅炉、电机和能量系统优化等六大节能工程。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节能自愿承诺行动,加大节能宣传,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节能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