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该案由禅城法院新城知识产权法庭组成合议庭审理。为了以高科技呈现庭审的良好效果,该案安排在禅城法院石湾巡回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审理,美的公司与格力公司均委托律师出庭。
案件源于“有凉感无风感”这句6个字的广告语。美的公司相关负责人诉称,自2015年起,其耗费巨资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公开大力宣传美的公司具备“有凉感无风感”技术的某系列空调,并使“有凉感无风感”成为广告形式的未注册商标,起到识别不同于其他空调品牌标识的作用。
上述负责人表示,格力公司明知其空调产品不具有“有凉感无风感”的技术与功能,却利用美的公司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广告语对其商品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宣传,不仅造成了相关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而且转移、淡化了美的公司依据该广告语所享有的权益,获得了本来不应该归属于其的竞争优势。其要求格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赔偿其经济损失480万元及相关合理开支10万元共490万元,并在格力官网和《法制日报》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对此,格力公司相关负责人辩称,格力涉及的空调产品只在线上销售,且在京东商城的购物流程决定了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不会出现混淆品牌的情况,不会将格力误认为美的,也不会将美的误认为格力。而且就格力公司在国内外家电行业的地位、影响力,格力公司无需借助国内外任何一家家电企业的任何一款商品,更无需实施任何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来提高自身商品竞争力。
此外,格力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经格力公司测试,就空调无风感功效检测对比,格力相关产品不亚于甚至优于美的相关产品,美的公司诉称格力相关产品不具备无风感功效无事实依据。
庭审中,合议庭听取双方意见后,将双方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三个方面:格力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格力公司发布相关广告语“有凉感无风感”是否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构成不正当竞争,格力公司相关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美的公司认为,“有凉感无风感”虽然是一种广告行为,但是其中包含了技术参数,是客观标准,并非主观标准。格力相关产品不符合行业标准而宣传“有凉感无风感”,是虚假宣传,属不正当竞争。而且美的为涉案广告投入了大量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格力使用这句广告语是故意“搭便车”。
格力公司相关负责人强调,无风感是一种通用感受,强调的是人体感觉,而且没有行业统一标准,不需要任何参数,美的并无对“无风感”一词的独享使用权。同时,空调具备“有凉爽的感觉、无风吹的感觉”这一功效、及“无风感”这一功效宣传词,非美的首创、独创,现已是国内外家电空调行业普遍的功效概念及功效宣传词之一。
双方在法庭上激辩了近3个小时,且不同意法庭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庭审通过网络全程直播,并在全国首次引入法学专家与资深媒体联合解说庭审。截至当天下午4时,共超170万人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等平台观看了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