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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下的安全 隐私又该如何保护?

2017-08-23 11:060

2016年11月,公安部发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然而据记者深入调查,市场上到处可见叫卖摄像头的商家,记者走访多个商家,发现摄像头敞开卖,买家均未被要求出示身份信息,也未提出需要申报材料和审核购买目的。而通过网购平台,消费者购买一个摄像头仅需一两百元,通过说明书就可完成安装。凡此种种,都说明监控视频的乱象,也需要从源头上加以规范。

监控下的安全 隐私又该如何保护?

公安部新规规范社会公共区域摄像头安装

生活中经常可见,监控遍布小区四周,这让很多人司空见惯,同时又隐隐感到不安:万一摄像头照到家里怎么办?岂不是所有隐私都被拍得清清楚楚?

对此,《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应当设置提示标识,标识应当醒目。

那么,哪些地方是不能安装监控摄像头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

针对个别不法分子随意安装摄像头,从而谋取不当之财,《征求意见稿》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一旦违反条例规定,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判决;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防公司规定 拒绝在客房和住宅安监控

记者随后联系上成都一家安防公司,工作人员辜小姐说,公司主要负责给小区、茶楼安装监控,其目的是为了防盗。监控摄像头安装的地点均在楼道、大厅、走廊等公共区域,“如涉及到客房、住宅内安装,按照公司规定,我们会予以拒绝。”她说,事实上在大多数安防公司,一般不会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地方安装摄像头。   

辜小姐说,买家大多是正规单位,为了防止监控内容被泄露,公司对监控设置了各种权限,一般人无法看见。在安装监控的过程中,他们也会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着重强调不能随意窃取和泄露监控内容。

有人说,这是个注重隐私的时代,也是最没有隐私的时代。无论在大街上,还是小区里,各式各样的摄像头总是出现在我们身边,就连进了卫生间,你也不得不提防,说不定在某个隐秘的地方,一双“小眼睛”正悄悄盯着你。日益复杂的公共安全形势和社会事务,让越来越多的监控设备进入了我们的生活,其中不乏个别别有用心者,在私密场所窥探他人隐私,给社会带来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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