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来《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资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核准的请示》(皖发改产业[2017]13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深化中德电动汽车产业合作,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同意建设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淮汽车)与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大众中国)合资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
项目单位为江淮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暂定名),要按照合资合同约定,充分利用合资双方资源,不断提升研发能力,设立全新自有品牌和商标,创新技术合作和商业模式,拓展国内和国际市场。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项目利用江淮汽车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冲压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电池包车间、研发中心、公用动力及办公设施等,新增相关生产工艺设备,全部建成后形成年产10万辆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能力。
四、项目总投资为506111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95153万元,流动资金210958万元。项目资本金为200000万元,占总投资的39.52%。江淮汽车和大众中国分别以现金方式出资100000万元。总投资与项目资本金的差额306111万元,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合资期限为25年。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完成项目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报建手续。
六、项目招投标要按照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在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间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