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环保局公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修订版)中明确,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100万元的罚款。
其中,采用开启旁路、私设烟道等偷排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且超标的,属于情节严重,处罚为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造成信访投诉的,属于情节严重,处罚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治。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万-20万元罚款。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都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万-20万元罚款,对于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治。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万-2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