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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关于规范光伏项目使用林地、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3-10 09:090
      为支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行为,促进林地和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河北保定关于规范光伏项目使用林地、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指导原则。按照建一片光伏,同步建设一片森林的思路,鼓励光伏企业在兼顾生态安全、企业效益、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光伏项目选址要把生态安全放在首位,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强化林地使用者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影响谁恢复,保持区域生态平衡,防止诱发自然灾害。积极探索林光互补的有效实现途径,使荒山荒坡发挥更高的比较效益,实现林业生态、农民利益和企业投资回报的共赢。

二、项目选址要求。光伏项目占用林地选址范围严格限定为西部太行山区,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宜林地。

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为禁止光伏电站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

三、建设模式。光伏项目建设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为抵消大规模光伏建设可能对生态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鼓励和提倡建设企业在进行光伏设施建设的同时,按照因地制宜、宜灌则灌、宜乔则乔的原则,在山体阴坡、项目区空闲地、道路两侧或建设区相邻区域,进行造林绿化;建设区域如有灌木林地的,凡不影响光伏电池组件采光的应予以保留。企业新造林面积和保留的原有灌木林地面积之和一般应不低于租赁林地总面积的40%;达到此标准的,林地植被恢复费计收面积按光伏阵列面积计算。

为加快光伏建设区域的生态恢复,占用林地异地造林设计及林业工程项目优先向光伏项目周边倾斜。

四、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家林业局《通知》要求,统筹谋划林业生态建设和光伏项目发展,项目选址和建设规模要以生态安全为前提,积极推行林光互补模式,规范光伏企业健康发展,有效盘活林地资源,促进增加农民收入。各级林业部门要会同光伏企业认真谋划林光互补模式的实施方案,明确造林方式、地点、面积、标准。林光互补造林,可由本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也可由企业委托专业造林公司、造林大户实施,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落实,完成期限一般应自项目批准之日起一个造林年度。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和监督落实作用,并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实施林光互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五、严格履行林地使用审批程序,强化依法监管。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办公用房等设施按永久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永久占用林地的审批,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坚决制止未批先占和在施工过程中,不按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严格禁止在项目区内捕杀、采集野生保护动植物;擅自取土、挖砂、随意践踏林木,破坏自然植被;在防火期内随意人为用火危害生态安全行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区域内的监管,发现施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触犯法律的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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