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电力用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05号),现就天津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输配电价。2017-2019年监管周期内天津电网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具体标准见附件1,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按本文件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的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二、销售电价。按照上述输配电价水平执行后,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的用电价格不作调整,继续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天津电网终端目录销售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逐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用电的市场交易价格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
四、有关要求。电网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约束成本、提高服务水平;按年度向我委报送当年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电网投资建设情况、收入与成本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抓紧开展不同种类电价之间交叉补贴的摸底测算工作,2017年底前将交叉补贴测算情况报我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附件:
2017-2019年天津电网输配电价表
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价格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收标准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3.9分、大工业用电2.9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地方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
3.2017-2019年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综合线损率按6.74%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6.74%带来的风险由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承担,低于6.74%带来的收益由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和电力用户各分享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