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可在政府最高限价标准内,制定各电压等级的具体配电价格,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配电价格在不超过政府最高限价标准内通过招标形成。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配电价格由增量配电网企业在政府最高限价水平内自主确定。
此外,放开增量配电网区域内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以外的销售电价。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继续执行浙江省目录销售电价。鼓励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户通过市场购电,相应放开对应类别的销售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