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经省政府同意的我省工商用电同价和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工商用电同价。将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与大工业用电类别统一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其中,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合并后的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计费方式一经选择后,一年内保持不变。315千伏安以下原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合并后的单一制目录电价。原大工业用户执行合并后的两部制目录电价。
二、降低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目录电价。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单一制目录电价在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42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
三、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单一制输配电价在国家批复的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输配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42分;两部制输配电价按国家批复的原大工业输配电价执行。
以上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3.2016-2018年安徽电网输配电价表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3日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969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3分钱;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4.农业排灌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5.315千伏安以下原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的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
6.大工业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
注:1.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用电在工商业用电单一制电价基础上:7、8、9月每千瓦时下浮0.5039元,其他月份每千瓦时下浮0.4737元,平段每千瓦时下浮0.307元,低谷每千瓦时下浮0.1828元。
2.315千伏安以下原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的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
3.大工业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交叉补贴及线损,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金及附加具体征收标准按附件1《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3.2016年-2018年安徽省电力公司综合线损率按7.55%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或低于7.55%带来的风险或收益均有电网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