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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家肩负历史重任 应切实保护企业家的产权

2017-09-29 12:500
       9月2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全文公布。经济学家、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认为,这样一份重要的文件,在十九大召开前夕这样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公布,意义非常重大。去年12月,常修泽接到国家发改委布置的任务, 于今年1月10日提交了题为《关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七点意见》的内部报告。常修泽的报告,对于理解这份重要文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征得作者同意,本报特刊出报告全文(标题为编者所改),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

●对于企业家内涵,既要尊重又不必拘泥于熊彼特的标准,可结合中国国情“中外贯通”,我认为,企业家应具备四点特征:一是“创新”(这是本质条件);二是“义利”(义字当头,具备正确义利观);三是诚信(经商基本信条);四是敬业(职业基本操守)。

●要给企业家提供“定心丸”和“定盘星”,必须坚决落实《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保护企业家的“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些权益包括:企业家的物权、债权、股权等基础性财产权;创新专利;其他创新收益;特别注意保护“人力资本产权”;自主经营合法权利。

●塑造新型政商关系,在“亲”“清”中建议补充“辅”“扶”的内容。一要“辅”不要“主”,对企业经济活动不应搞“政府主导”;二要“扶”不要“弗”,建立“帮扶机制”,不要袖手旁观。
 

中国企业家肩负历史重任 应切实保护企业家的产权

 

在世界出现“新变局”和中国改革开放发展亟待开创“新格局”的历史节点,提出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明智之举、有为之举。

企业家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特殊的要素资源,是促进创新发展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企业家精神源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并对后者产生重要作用,是当代中国和人类发展不可缺少的精神动力。保护企业家,激发企业家精神,内则有利于引导并矫正社会预期,增强企业家信心,推进中国的改革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外则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家的国际人文素质和世界对中国企业家阶层的认知度,使中国更好地参与经济全球化,为担当世界经济大国重任准备必要条件。

当然,在中国,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绝非易事,它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这个与社会多方面力量有着密切联系并交互作用的社会群体,提出这个问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当前有七个重要问题应引起重点关注。

  准确把握企业家的内涵和企业家在创新中的关键作用

“企业家”一词源于法文,原意带有“冒险家”的意思。在英语中,企业家一词Entrepreneur指具有创新精神的经营管理者。现在国内对“企业家”的内涵大体有三种认识:

第一种,比较狭窄的理解:如,有的以发达的或成熟的市场经济为背景,认为只有在此“发达或成熟”的背景下,才有可能产生企业家;否则,不可能有企业家(有人曾声言“中国没有企业家”)。第二种,比较宽泛的、社会上流行的理解。把一般的企业(法人单位)经营管理者笼统地等同于企业家。按此说法,中国有3000多万个企业家。第三种,把熊彼特定义与中国国情结合起来做出的新界定。熊彼特认为,企业家的本质是创新。熊彼特以实现某种“新组合”(创新)作为企业家的内在规定性,点出了企业家的特质。

对于企业家内涵,既要尊重又不必拘泥于熊彼特的标准,可结合中国国情“中外贯通”,我认为,企业家应具备四点特征:一是“创新”(这是本质条件);二是“义利”(义字当头,具备正确义利观);三是诚信(经商基本信条);四是敬业(职业基本操守)。《意见》所列的企业家精神,尽管用语不尽相同,但内在精神是相通的。

在中国,经过改革开放38年实践的锻炼,一批企业家已经在市场竞争中崛起并成长,其中在那些极具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如华为等等),涌现的企业家更为优秀,因此,说“中国没有企业家”是不符合实际的。按照“企业家的本质在于创新”的首要条件,在中国社会,企业家还是很少的,未来需要造就千千万万个企业家。

需要特别指出,对于“企业家的本质在于创新”中的“创新”,不能狭义理解。那种把创新仅仅解释为“技术创新”,是远远不够的。创新应包括: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含工艺、产品等创新)、市场创新(包括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企业文化创新)等。企业家正是从经济内部对包括制度、技术、市场、管理等一整套体系发起攻势并进行创新的“指挥者”,这种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

基于企业家在创新中的这种关键作用,在当前情况下,提出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对当前深化结构性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动力具有重要作用,对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寻求解决影响企业家预期和信心的办法

坚持问题导向应正视当前影响企业家“预期”和“信心”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寻求解决办法。

中国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加之当时又没有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而不可能造就企业家。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在造就企业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应当看到,由于中国“官本位”思维几乎无孔不入、无处不在,加之在实践中没有用“包容性改革”思维而用某种“排斥性”思维对待企业家,导致在这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或短板。当前主要有以下八个问题:

第一,“产权保护不到位”。实践中侵害企业家财产权和其他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人们呼唤要有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第二,“一碗水没端平”。各个层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所有制歧视”,人们期望形成各类企业家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三,“支持政策不完善”。对创新型企业家缺乏“扶上马,送一程”的完整政策体系;第四,“政商关系未摆正”。既存在政商之间“关系不清”的问题,也存在政府对企业家“感情不亲”,公权力服务不到位的问题;第五,“出头椽子先烂”。整个社会尚缺乏一种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氛围,尤其对企业家在先行先试和企业创新中的错误和失败缺乏容错机制;第六,“错把经理当官员”。这主要在国企,受传统官本位体制的影响,尚未形成企业家市场选择和配置机制;第七,“内部关系未理顺”。如何妥善处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党组织和职工的关系,尚有待探索;第八,“自身素质待提高”。急需加强对企业家精神的培育和传承。

意见没有回避矛盾,没有讳疾忌医,而是针对影响企业家“预期”和“信心”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寻求管用的解决办法。尽管有些问题未能提及,以致有某些不尽人意之处,但是试图解决问题,尤其是试图解决制度建设和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这种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切实保护企业家的“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切实保护企业家的“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要给企业家提供“定心丸”和“定盘星”,必须坚决落实《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保护企业家的“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需要强调,这里讲的“产权”内涵是“广义产权”,即不仅包括人们熟悉的物权、债权、股权等,而且包括与企业家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以及各种“人力资本产权”等。

第一,保护企业家的物权、债权、股权等基础性财产权。应采取有力的举措,冲破既得利益集团势力的阻挠、干扰和掣肘,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为企业家中蒙冤的落实政策。

第二,保护企业家的创新专利。专利是发明和其他技术进步的所有权。专利是一种垄断权,如果不给予发明者和技术进步的创造者以垄断权(同时意味着潜在的巨额收入),就不会以强有力的力量去刺激创新。因此,只要在专利的最佳有效期,即发明者享有垄断权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发明活动的边际社会收益的范围内保护专利,就能既保护创新成果,又不影响社会在一定条件下共享创新成果。

第三,加强企业家技术专利之外的其他创新收益保护。随着制度、技术、市场和管理四大创新的落实,企业家的创新收益将呈现多样性和重合性的特点。这些可统称为知识产权,但又有新的内容。目前在这方面,出现一些纠纷和案件,可以考虑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完善证据规则、证据披露及举证妨碍制度。

第四,特别注意保护“人力资本产权”。企业家与其他自然人的明显不同在于,企业家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人力资本产权”。人力资本产权的特性是基于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稀缺性。应该通过“管理产权”(采用期股或期权的形式)来实现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价值。

第五,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合法权利。根据我的调研,乱收费、乱摊派、乱评比等相当混乱,包括一些“二政府”单位挟公权力之余威,侵害企业家利益的事情所在多有。因此,必须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达标评比,铲除乱收费、乱摊派、乱评比等乱源。政府应率先垂范,其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也必须规范。

  为企业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当前,在中国各类企业家之间,“一碗水没端平”,各个层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所有制歧视”。针对此,亟待创建企业家公平竞争环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曾提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这一基调同样适用于创建企业家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于“所有制歧视”,我认为,国有民营都是共和国的亲儿子,建议各部门按照中央2016《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精神,全面审视此前的文件、条例法规,不符合者应予纠正。

在实践中,创造各类企业家“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应紧紧抓住“两平一同”这个核心:

首先,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包括资金(信贷)、土地、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现在,在资金(信贷)、土地等要素使用方面平等吗?必须尽快扭转。

其次,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在这个问题上,现在垄断领域显性的和隐性的壁垒比较严重。要打破垄断,放宽市场准入。切实实行“两个凡是”: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非禁即入);凡是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都应该向国内民间资本开放。可率先从电力、电信、交通(包括铁路、民航等)、石油和天然气、市政公用等起步。注意:放宽市场准入,不仅要强调“同一条起跑线”,而且应讲“同一类跑道”、“同一个游戏规则”,真正做到“一碗水端平”。

第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保护产权的“两个不可侵犯”,即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受到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支持。除产权“两个不可侵犯”外,公有制经济企业家与非公有制企业家的其他权益同样“不可侵犯”,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新型政商关系既要“亲”“清”还须“辅”“扶”

建立新型政商关系对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十分重要。对于新型政商关系,中央已经提出“亲”、“清”二字。前者强调政府官员与企业家应该亲近,认认真真办事;后者强调官是官,商是商,清清白白地做人。在“亲”“清”中建议补充“辅”“扶”的内容。

要“辅”不要“主”。《道德经》说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圣人在这里可以看成决策者或管理者)。这个“辅”字很有哲理,把握“辅”的奥妙,在于摆正位置,要“辅”不要“主”。要认识到,“企业家成为政府行政部门奴婢的时代已经过去”。无论是对国企,还是对民企,都不应搞“政府干预”。针对现在权力干预过多的问题,意见提出“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是十分必要的,需要落实。

要“扶”不要“弗”。企业家作为创新者,他们敢想、敢作,勇于征服未知的世界(新市场、新制度),特别盼望能得到理解和支持。而现在有的企业家则有一种“孤军奋斗”、自生自灭之感。鉴于此,需要建立对企业家创新的“帮扶机制”,扶上马,送一程,政府要“扶”不要“弗”,不能袖手旁观。要健全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参与机制,完善涉企政策和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联系企业制度。

除制度安排外,也需要采取一套完整的支持企业家创新的政策举措。意见从完善对企业家的服务出发,提出了强化支持的政策体系,是实在的、管用的,应该得到重视并落实。

  建立企业经理人员市场化选拔任用机制

建立企业经理人员市场化选拔任用机制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妥善处理企业内部几个重大关系。主要有四个问题:

一是企业经理人员市场化选拔任用机制问题。提出“党管人才”是正确的,党组织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但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具体怎样选拔任用”,怎么配置的更好,需要研究。现在在国企(还有一些新型的农村合作社和城镇企业)中,受传统官本位体制的影响,“错把经理当官员”,尚未形成企业家市场选择和配置机制。

对于国有企业的企业家这样一种人才资源,在配置时可采取党组织“管资格”、企业家“参加竞聘”、董事会“择优选聘”的办法。在党组织“管住资格”(把门)的大框架内,企业家与企业双向选择:企业家可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生长的企业,企业可自由选择自己需要的企业家。

二是关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自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以来,随着企业(包括国企、外企和大部分民企,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治理结构应运而生且逐步发展。一个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层次形成的组织架构基本成型;与上述架构相联系的责权利划分、制衡关系和配套机制(决策、指挥、激励、约束机制等)等规则也逐步明晰化。这是中国改革取得的成果,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应按《公司法》规定,建立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是关于企业党组织建设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问题。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必须把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但在实践中,一些单位把这种“统一”理解为“党组织书记与董事长一身兼”模式,是需要斟酌的。如坚持“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身兼”,意味着把民主党派和普通中共党员摈于董事长之外,这是不利于团结的。因此,“一身兼”可以在那些适合企业操作,但不易绝对化。企业党组织建设与完善公司治理如何统一得更好,需要继续摸索。

四是关于企业家与职工关系问题。过去学界在研究经济创新时,只讲企业家主体,忽视其他主体的作用,这是不符合当今实际的。创新活动是企业家、“内企业家”和劳动者的协作行为,因而作为创新主体,自然是多元的复数。正如乐队的演奏手需要指挥一样,创新诸主体集合于企业家的“指挥棒”下是必需的,但是每个“演奏手”的作用不能忽视。基于这种认识,在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时,应处理好企业家这个“总指挥”与“内企业家”(企业一般高管和中层)及职工等其他创新主体的关系,不可顾此失彼。

  建立社会容错与企业家自我净化“双机制”

企业家作为叱咤风云的创新者,在先行先试和企业创新(尤其在企业制度创新方面)出现某些失错和失败是难免的。现实中,由于社会的包容性不够,加之某些人的嫉妒、诽谤、打击,企业家队伍中“中箭落马”者不乏其人。这不只是他们个人的悲剧,也是社会的悲剧。基于保护创新型企业家的战略考虑,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对企业家的容错帮扶机制”是一个切实有力的举措。对不涉及违规决策、没有不当利益输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容错的,应予以宽容。

至于对优秀企业家给予社会荣誉激励,拓宽企业家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渠道,以及加强对企业家的正面宣传等,都是需要的,中国应该为企业家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与社会建立容错机制相向而行,企业家自身也要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净化、自我纠错的内在机制。而且,我认为,“社会越容错,自己越应自觉”。为此,企业家应加强自身修炼,特别是仁义、诚信、敬业等品质的修养和锻炼。须知,企业家在品质方面出现问题,不仅影响自己形象,而且影响企业和社会。

可以这样比喻,企业家精神与制度环境是“鱼水”关系。没有“水”,鱼自然无法生存;但是,如果“鱼”自身“变坏”,也会葬身于“水”。只有从内外两个方面“双管齐下”,完善制度环境与提高企业家素质并重,企业家队伍才能更加壮大,企业家精神也才能得到进一步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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