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情的本质来说,由于风电机组光影和噪声的影响,使正在繁殖、发育生长期的中华鳖受到了惊扰,进而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属于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损害。
近年来,南方很多地区都因为环境保护的原因,暂停和取消了部分风电项目的开发,环境污染已经逐渐成为了限制风电开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而随着此次案件的公布,后续可能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件出现,在环境保护方面对风电开发商提出更高的要求。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本案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都认定风电公司不存在责任,但再审时则认定其存在责任,而且是由于“未完成中华鳖死亡与其实施的风力发电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都是“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中华鳖养殖场举证中华鳖死亡与风电机组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为什么此次案件中又要求风电公司证明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呢?
通过查阅资料发现,“谁主张谁举证”在遇到法定举证责任倒置时就会不适用,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就属于这种类型,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涉及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诉讼中,风电企业作为加害人,需要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也就要求在后续的风电项目开发审批过程中,对环境污染因素的分析论证更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