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伊始,中国再次进入两会时间。与往年不同,今年两会召开的时间点非常特殊——即是我国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局之年,也是改革开放40周年。“回想40年的历程,我们个人的命运,与共产党、与国家的命运是紧密相连的。没有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就没有温州的今天,更没有我胡成中的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胡成中在接受机电商报记者采访时感慨万分。
40年前的1978年,温州柳市镇第一间低压电器门市部开张,40年后的今天,柳市已经发展成为长盛不衰的中国电气之都。正是在这一年,年轻的胡成中踏上淘金之路,成为温州数万供销大军的一员。如今,他创办的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成为一个集资本运营、品牌运营、产业运营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现有员工2.1万余人,综合实力连续16年荣登中国企业500强。集团还形成了以高端智能电气制造产业为主业,大健康、环保、交运物联等新兴产业为重点的发展格局。在产业资本运营上,德力西已拥有广东甘化(000576,SZ)、绿城水务(601368,SH)、德长环保(832218,新三板)、德新交运(603032,SH)等几家上市公司。而胡成中也先后荣任第十届、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副会长等;并荣获了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全国优秀企业改革家、中国光彩事业奖章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2018年,胡成中当选成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消息传来,其感慨万分:“这不光是个人的荣誉,更是温州民营经济人士的荣誉。我深感责任重大,一定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决不辜负温州人民和浙江人民的重托。”
此次两会,经过多次筛选、调研,胡成中一共提出了四份建议,都与党中央提出的防范风险、污染防治等攻坚战相关联。其中两件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分别是《关于保护乐清湾海洋生态环境的建议》、《关于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行业发展的建议》;一件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关于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的建议》;还有一件《关于完善贷款保证制度的建议》,是关于破解担保风险的问题。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位于浙江东南沿海的乐清湾,原是沿海四县市的“聚宝盆”,由于多年来无规划地填海筑坝围垦开发和无证养殖,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情况严峻。关于保护乐清湾海洋生态环境,胡成中建议,一是加强相关立法,形成完善的法规体系。借鉴区域性海湾、河流的保护性立法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乐清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二是强化统一领导,实行区域协调共管机制。三是抓住历史机遇,加快实现漩门海峡复通工程。四是科学利用海洋资源,促进保护和开发的良性循环。合理控制填海围垦规模,遏制填海围垦增长过快的趋势,坚决遏制未批先围的非法行为。
当前,我国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大规模的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新区建设蓬勃开展,但同时产生大量的弃料、废弃物以及工程开挖的弃土等建筑垃圾,严重破坏和污染环境。关于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行业发展,胡成中建议,一是强化建筑垃圾的源头管控。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高度,完善法律法规政策,健全建筑垃圾收集清运消纳管理体系,规定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运往城市指定的消纳场处置,谁产生谁付费,做到责任明确,同时严格执法,对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予以严厉的制裁。二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广泛宣传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的重要意义,营造政府、科研院所、企业共同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鼓励企业加大对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的投资、研发;引导建筑设计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采用建筑垃圾的再生产品。三是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制定统一的生产再生建材质量规范、认定标准和认证体系,从标准角度消除使用者的顾虑,使得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有的放矢地提升质量,下游企业放心采购。四是给予多方面的优惠扶持。完善土地、金融等的支持手段,加大信贷、税收支持力度。建议参考污水处理行业,政府支付建筑垃圾处置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中央政府要规定各地市政类工程优先采购再生绿色建材,明确比例,并考核地方政府的建筑垃圾处理率,促进各级政府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从而为该行业提供较好的上游条件。
驰名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而被模仿、假冒、混淆等现象相当严重。以电气行业为例,业内的驰名商标有“德力西”、“正泰”、“施耐德”、“西门子”等。据统计,在全国范围内以“德力西”字号注册的企业有700余家,以“正泰”字号注册的企业有1000余家,以“施耐德”字号注册的企业有400余家,以“西门子”字号注册的企业有1000余家。数千家不正当竞争者,不仅损害知名品牌的信誉,侵害其合法权益,也给消费者造成困扰,坑害了广大消费者。据了解,其它行业此类现象同样十分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制度不够完善。目前实行的“被动认定”与“事后保护”原则,难以防范违法侵权行为。关于加强驰名商标保护,胡成中建议,一是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我国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比较原则化,具有一定的弹性幅度,不同机关对标准的把握和程序执行上很容易出现偏差。因此,应该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更明确、具体、细化的规定。二是实行主动、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企业字号申请核名时加入事前保护机制,即类似于商标注册程序中的商标异议程序。申请人如申请注册同驰名商标一致、类似的企业字号,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初步审定后,应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在其官网进行公告。在法定期限内,驰名商标权利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反对意见,要求不予核名。三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事实表明,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不严加惩处,就不足以威慑违法犯罪。要从行政、民事及刑事方面,加大对侵犯驰名商标所有权行为的惩处制裁力度,提高行政罚款、损害赔偿及刑事量刑的标准,使违法者望而却步。同时要扩展范围,如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5款规定勿为模式的主体为“生产者、经营者”,而目前许多服务中介机构代理驰名商标案件,一旦成功即可以收取高额代理费。一般驰名商标认定律师代理费在50万元至80万元之间。在这个利益链条中,如果仅仅是事后处罚生产者、经营者,显然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现行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已显得较为狭隘,必须与时俱进,修改完善。
近些年,我国大部分地区相继爆发“两链”风险。“两链”即“资金链”和“担保链”。除了少数资金链问题是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现金流短缺外,大多数的资金链风险都是由担保链引起的,所以“两链”风险的实质,可以看作是担保链问题。为了获得银行融资,企业之间先是“互保”,互相担保获取贷款;继而发展为“联保”,三家或三家以上企业组成担保联合体,所有成员为其中任何一家企业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一家企业出问题,就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实践证明,保证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保证人没有真实意愿、真实能力,不仅会让保证形同虚设,还会使债务风险扩大化。以率先爆发区域性金融风波的温州为例,在2011年至2013年,因经营不善、投资失误、资金链担保链风险蔓延等问题叠加,导致大批民营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不少企业家“失联跑路”,甚至付出生命代价。数据显示,在全市银行业不良贷款率达到4.69%的2014年,当年年初政府披露的全市重大风险担保圈有33个,涉及信贷金额618亿元。经过多年的金融改革和风险处置,至2017年末,温州金融机构累积处理不良资产1839亿,涉及51家市级银行机构。在他看来,当前,我国经济开始进入降杠杆周期,债务人爽约、保证人代偿的情况可能增加,必须要防止债务风险沿着担保链、担保圈传导,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胡成中建议,国家应完善贷款保证制度,一是调查保证人的保证意愿。由法律规定,债权银行在与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前,有责任向保证人说明保证合同隐含的义务与代偿风险,了解保证人对风险的认识与保证意愿。保证合同须附有保证人签名确认的风险提示函;一定额度的保证合同还必须附有银行向保证人当面说明情况、审查保证意愿的资料。二是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法律应该明确:债权银行在与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前,有义务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债权银行明显疏于审查、或明显超保证人能力签署保证合同的,应判定保证合同无效。2000年《担保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应相应修改。三是控制保证金额与贷款金额的比例。法律要对贷款合同附着的保证合同总金额作出限制,以约束债权银行追求保证金额“多多益善”的问题。保证金额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法院应判定保证责任按相应比例缩小。债权银行恶意提高保证金额倍数的,应由监管部门给予追责。四是调整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连带责任容易导致担保链风险扩散。建议修改《担保法》,以一般责任为原则,连带责任为例外,若采用连带保证责任应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前提。对最高保证额也要作出相应约束,避免银行滥用。五是限制自然人为企业法人提供保证。对于财务制度比较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在贷款时,债权银行要求追加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及其家属个人保证的,应以出资额为限;确需再追加保证的,应限于一般保证。同时加大对财务混乱、企业法人与实际控制人不正当财务往来及恶意逃废债的打击力度。六是研究制订贷款保证登记制度。物权法规定贷款抵押需经过有权部门登记才有效,为了规范贷款保证业务发展,也应建立贷款保证登记制度。管理部门可根据登记情况,约束债权银行追求多重保证的行为;债权银行也可以掌握保证人已对外保证的总额,以利于审查保证能力,从而解决过度授信、过度担保的问题。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温州企业家更要有国际化视野,勇立潮头,扛起使命担当。展望未来,我坚信温州的民营经济一定迈向高质量发展,一大批上市公司、跨国公司必将在温州模式的发祥地涌现。我坚信,我们一定能再创温州民营经济的新辉煌!”胡成中讲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