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锐风电)遭投资者索赔,源于其在2011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华锐风电于2011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为粉饰上市首年业绩,华锐风电财务、生产、销售、客服等四个部门通过伪造单据等方式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约24.31亿元、营业成本约20亿元,多预提运费约3135万元,多计提坏账约1.1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约2.78亿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37.58%。
2015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针对华锐风电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华锐风电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韩俊良、陶刚等责任人均予以警告,并做出了数额不等的罚款。证监会还对韩俊良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六位责任人采取5-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投资人有权在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向作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索赔,索赔期限为三年。
自2016年起,北京一中院先后受理多起向华锐风电索赔的案件,以判决或调解的方式结案。2018年11月,该院在华锐风股东索赔期限届满前,集中审理最后一批索赔案件。
和先前判决结案不同的是,在最后一批索赔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一中院委托投保基金公司进行调解。投保基金公司调解员钟新慧表示,11月2日接到委托后,该公司根据此前生效判决中已经确立的赔付范围和损失计算原则,对81位投资者的损失金额进行了计算。
11月9日,在投保基金公司的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华锐风电在规定期限内赔付81名投资者共计252万余元。自此,2015年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股东诉华锐风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全部审理完毕。11月1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
该案主审法官常洁称,2017年,北京一中院与投保基金公司就诉调对接工作签署合作协议,本案是践行合作协议的成果。投保基金公司在投资者损失计算上有雄厚技术力量,摆脱了以往由双方当事人讨价还价的调解方式,民事调解书送达的当天下午,华锐风电的赔付款项已打入指定账号,11月19日起陆续向投资者发放。
投保基金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案件的成功调解,得益于司法机关依法履职、投保基金调解组织创新调解模式、上市公司积极配合和投资者的充分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