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最高院于2018年4月17日对无锡尚德与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恒源”)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无锡尚德须向中科恒源返还货款2.06亿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合计6758.46万元(截至2018年5月2日)。
然而8月9日,该纠纷案件的一位知情人士表示,最高院的判决生效至今,无锡尚德依然未向中科恒源缴纳上述款项。据悉,目前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中科恒源已经向法院申请对无锡尚德相关不动产进行拍卖。
据了解,无锡尚德与中科恒源的上述纠纷始于2013年。知情人士提供的材料显示,2013年12月23日,江西顺风光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顺风”)与中科恒源签订《2014年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江西顺风2014年内向中科恒源发包规模为200兆瓦的EPC总承包项目,协议约定,中科恒源必须选用无锡尚德产品。
2013年12月24日,中科恒源、无锡尚德签订关于《太阳能组件销售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组件单价由4.5元/瓦变更为按同期市场价格确定,原合同的签订是建立在江西顺风及其子公司,同意将其储备的200兆瓦地面光伏电站交由买方做工程总承包、并签订《工程建设总承包(EPC)合同》的基础上,如果EPC合同不能签订,则原合同签订的基础不存在,原合同终止履行。原合同终止后,卖方退还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其中利息计算的起算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卖方不退还合同款时,每延期一日,向买方支付已付合同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期超过60天,向买方支付已付合同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中科恒源于2013年12月24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无锡尚德支付货款3600万元,于2013年12月28日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向无锡尚德支付货款1.7亿元,上述两笔货款共计2.06亿元。
上述材料显示,中科恒源付款后,无锡尚德方面未依约向中科恒源供货。并且,中科恒源与江西顺风之间签订的《2014年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协议》一直未能履行。为此,中科恒源依据合同约定,向无锡尚德下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无锡尚德返还全部货款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但由于多次协商未果,中科恒源将无锡尚德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 2017年7月3日,江苏高院作出(2016)苏民初51号判决:无锡尚德向中科恒源返还货款2.06亿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合计6758.46万元(截至2018年5月2日)。此后,无锡尚德向最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4月17日,最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针对案件的具体执行情况,无锡尚德委托诉讼代理律师未就相关事宜作出回应。
不过,知情人士称,截至目前,无锡尚德方面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鉴于此,中科恒源已于2018年5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强制执行立案后,江苏高院对于中科恒源在诉讼阶段申请保全的财产进行了核查,无锡尚德有多处不动产涉及其中。知情人士表示,中科恒源已经向法院申请对这些不动产进行拍卖。
“我们认为,无锡尚德方面还是具备履约能力的。”知情人士说,近期无锡尚德中标了多个项目,金额达到了数亿元,说明其有能力返还上述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