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云南省法院受理的首例反垄断案,也是国内石油行业拒绝交易纠纷即反垄断的第一案。
云南盈鼎是云南省内唯一一家生物柴油企业,注册于2006年12月7日,注册资本2075万元,是一家专门生产经营生物柴油的技术密集型企业。
2007年,云南盈鼎获得《植物果籽油中低温制备生物技术》专利,即利用橡胶籽、小桐籽等植物果籽油及废植物油(俗称地沟油)为主原料,加工成生物柴油,并通报过环评合格。
从2008年开始,云南盈鼎正式开始投产生物柴油,但此后6年间一直未能获准进入中石化的燃料销售体系。
2014年1月,云南盈鼎以中石化销售云南分公司拒绝和公司交易生物柴油,致使其生物生产的生物柴油难以进入市场为由,将中石化及中石化销售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中石化及其云南分公司,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并赔偿云南盈鼎经济损失30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第一轮审理中,云南盈鼎胜诉。但案情随后发生了反转。云南盈鼎、中石化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三方均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后发回重审。
2016年10月,昆明中级法院重审此案件后做出宣判,并驳回云南盈鼎的诉讼请求。
随后,云南盈鼎再次提出上诉。2017年4月,云南省高院对该案件进行二审。
9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终审判决书。判决书表示,上诉人的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