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3日获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祁达才(正厅级)受贿一案近日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祁达才受贿款项共计人民币110万元、美元100万元,一审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检察机关扣押被告人退缴的赃款合共人民币937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2年,被告人祁达才担任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公司获得广电集团项目的投标资格、常州东芝变压器公司在广电集团的项目招标中入围以及日本三菱电机(香港)公司中标广电集团的项目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张某、余某(均另案处理)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10万元、美元100万元。
今年53岁的祁达才出生于广东东莞,文化程度博士研究生。2000年6月至2001年8月,他任广东省电力集团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1年8月至2002年12月,其任广东省广电集团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02年12月后任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广东省纪委办公厅《关于祁达才到案前我委所掌握其犯罪线索的情况》证实,2015年3月,该委对祁达才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初核,同年3月30日对祁达才采取了“两规”调查措施。
在此之前,3月26日,重要涉案人深圳某公司董事长李某宝向专案组交代2011年至2014年,祁达才在任南方电网副总经理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收受李某宝等人所贿送财物折合人民币约620万元。
江门中院认为,被告人祁达才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鉴于祁达才有自首行为,案发后能够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937万元,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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